校人字[2018] 98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吉林省《关于开展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发【2016】47号)和《关于中央单位属地参保数据校验和材料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现对我校曾经参加过企业或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教职工的参保缴费凭证进行收取并依据参保凭证对缴费年限进行核定计算。
一、范围和方式:
1、人员范围
2014年9月30日之前来校工作,曾经在企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在部队参加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的我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职职工。
2、工作方式
个人提交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单位确认汇总后统一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保险科。
二、工作要求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领取,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工作内容通知到相关的每位教职工,做到不遗留,提供材料真实准确。
三、时间安排
2018年5月11日下班前,各单位将个人参保缴费凭证和加盖公章的《参保凭证汇总表》统一交到人社处保险科
办公地点:鼎新楼A区639室
联系人: 李建龙
联系电话:85166013
附件:《参保缴费凭证汇总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