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相关人员: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近期,高新地税局向我校反馈纳税申报情况,结合税务局掌握的个人收入资料,提醒我校还有部分教职工仍没有纳税申报,并且税务局再次重申不按时申报的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和处罚规定。本年度的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考虑到我校的实际情况,高新地方税务局与市地税局沟通,将我校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延至4月10日(申报表的日期需要填写3月份)。请未申报的人员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进行申报。
申报地点: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
联系电话:87020721
财务处
2014年4月4日